启动条件: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,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,启动四级响应:
(1)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、5人以下;
(2)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人以上、500人以下;
(3)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或15户以上、150间或50户以下;
(4)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,需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、1.5万人以下;
(5)区委、区政府认为需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情况。
启动程序:自然灾害发生后,经分析评估灾情达到四级响应启动条件,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决定启动。